近日,海南省政府印发《海南省海域使用权审批出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聚焦用海主体需求,进一步规范项目用海审批出让程序,在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减轻用海主体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迈出了一大步。
《办法》强化海域使用论证评审服务,将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从原来的审批中间环节调整至用海申请前,作为用海申请审批的前期服务;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用海审批不再以环评为前置条件,环评文件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均可提交。《办法》大幅缩短审批时限,解决了“审批等论证等环评”的问题。
《办法》严格落实国家围填海政策,明确部门职责,规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三沙市海洋局和已划转审批职责的市县行政审批局负责本辖区内海域使用审批出让管理工作。同时,理顺了用海申请、审批、出让、登记环节,持续深化推进“放管服”改革。
《办法》简化非必要审查环节、设置可并行程序,规定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公示与现场踏勘同步开展,项目用海审查期间同步开展权属核查、征求意见、用海公示等。将市县政府的用海审批时限由39个工作日缩短为19个工作日,省政府的用海审批时限压缩为25个工作日,招拍挂出让交易时限由45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
《办法》明确简化渔业养殖用海审批出让程序,对选址位于政府选划并已完成整体海域使用论证的海域范围内的养殖用海项目,规定可不再进行海域使用论证;对以招拍挂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渔业养殖用海,规定可不再开展海域评估,以海域使用金标准确定标底、底价。此举有助于降低养殖业用海成本,加快渔业养殖用海审批出让进程。
海南省将探索海域立体分层设权、海域海岛精细化管理,把制度集成创新摆在突出位置,建立健全海域海岛管理体系,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