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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洋休闲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2-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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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海南省海洋休闲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休闲渔船将实行捕捞许可证和捕捞限额制度

近日,省农业农村厅起草《海南省海洋休闲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船网工具指标、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监督管理等方面都作出规定。

《征求意见稿》指出,海洋休闲渔船是指取得休闲渔业捕捞许可的、可承载游客在核定的活动水域开展休闲垂钓等非生产性渔业活动的船舶。本省对海洋休闲渔船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省休闲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休闲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和捕捞能力总量控制工作。

《征求意见稿》对船网工具指标作出规定,海洋休闲渔船按船长分为以下三类:大型海洋休闲渔船,船长大于或者等于24米;中型海洋休闲渔船,船长大于或者等于12米且小于24米;小型海洋休闲渔船,船长小于12米且大于或者等于8米。

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方面,海洋休闲渔船应当取得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禁止为其他船舶和“三无”船舶发放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海洋休闲渔船捕捞渔获物应符合海洋休闲渔船定点渔港所在市、县、自治县休闲渔业主管部门关于最小可捕标准及幼鱼比例的管理要求。

此外,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海洋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等材料。

监督管理方面,休闲渔业主管部门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审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傅人意)

文章来源:海南日报
责任编辑:孙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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