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6月8日讯(记者 葛蕾)来自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的消息,为落实农业部及省财政厅等有关免征和取消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要求,近日,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下发文件,对符合国家认定标准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自2015年1月1日起,免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和渔业船舶登记费。两项涉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取消,将惠及全省大多数渔船。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以下简称资源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针对在我国管辖范围内的内水、滩涂、领海及其他海域,采补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渔业资源的增值、保护。我省资源费征收标准为按照捕捞渔船的功率征收,普通渔业捕捞渔船每年每标准马力20元,然后再乘以相关系数。以59马力刺、围网作业的小型渔船为例,每年需缴纳资源费为1416元;以目前使用较多的520马力的中型拖网渔船为例,每年缴纳资源费为12480元。此次免征对渔民实惠较大。
渔业船舶登记费(以下简称登记费)是为确定渔业船舶的所有权、国籍、船籍港及其他有关法律关系,保障渔业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对我国公民或法人所有的渔业船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进行登记的费用,主要是在渔船产权变更、外出作业国籍登记时产生的费用。登记费按照主机功率进行收取,其中45-146KW的每船每次收取300元,147-440KW的每船每次收取400元,440KW以上的渔船每船每次500元。
在申请减免费用的小微企业,需要持有上年度的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而且免征资源费的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需要包含捕捞经营项目,免征登记费的经营范围需要包含渔船相应的捕捞、捕捞辅助或者养殖生产经营项目。申请减免的小微企业向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审核合格后进行公示,并报省海洋与渔业厅备案,在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和渔业船舶登记前主动申请减免认定。